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603號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非訟代理人 黃明秋 檢察事務官債務人杜清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清償新臺幣85,415元,經查,上開金額中新臺幣85,145元之債權業由本院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15236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此有債權人所提出之上開支付命令影本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是債權人就與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新臺幣85,145元部分重複聲請,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