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泓良與告訴人 蕭先哲 為鄰居關係,並曾因屋頂修繕發生糾紛,乃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3日18時17分許,在南投縣○○鎮○○里○○街○○○巷○○號前,公然對告訴人辱罵「不要裝個俗辣」、「我沒學我爸,你不要那麼俗辣就好」、「俗辣就是俗辣」、「沒品就沒品,你這個人就是沒品」等語,侮辱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泓良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蕭先哲以雙方業經調解成立為由,於100年12月18日具狀(收文日期:100年12月19日)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100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號調解成立筆錄1份、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江宗祐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