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49號債權人 鐘瑞益 即一本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特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沈建興 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博特聯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1
年11月11日」?㈢提出債務人博特聯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