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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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41號原告 林莘宜 被告沐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政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4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四、另因本院無法聯繫被告,故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號碼,並請被告以書狀陳報或電話聯繫本院承辦書記官,對於勞動調解委員資格之意見。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