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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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范双鳳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羅福助 、 林錦源 、 李英芳 、 林張寶琴 、 李世明 、 徐國彰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93年度附民字第14號),業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再審原告敗訴確定在案,再審原告不服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7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88,200元,本院為第二審法院,應徵裁判費1,498,429元。再審原告已繳納998,953元,尚欠499,476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嘉烈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