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34號上訴人 陳曼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孟麟 等因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4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9,128元(即按被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以現金本金加計不動產部分按課稅現值計算,依被上訴人所分得全部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