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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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胡勝貴 代理人 胡志為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後,查得本院該裁定係命聲請人於二十日內將該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而聲請人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即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宗可查,卻遲於104年10月16日始登載於太平洋時報,已逾二十日之期間,依上開規定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本件既未經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逕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林育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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