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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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江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南川余沈阿香 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本金新台幣(
下同)300萬元自民國86年3月10日起至民國86年12月10日止,按
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並非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萬元(300萬元×年
息8%×5年9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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