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周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陵生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11日為被告當事人之追加,其依據為何
  ?又所載被告姓名為「 趙寧生 」,是否為「趙陵生」之誤?
  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並附繕本1件。
二、原告於上開追加狀所為之聲明,核與起訴狀所載之聲明不同
  ,應以何者為是?是否亦為聲明之變更?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 陳雅芳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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