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周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陵生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11日為被告當事人之追加,其依據為何
?又所載被告姓名為「 趙寧生 」,是否為「趙陵生」之誤?
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並附繕本1件。
二、原告於上開追加狀所為之聲明,核與起訴狀所載之聲明不同
,應以何者為是?是否亦為聲明之變更?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 陳雅芳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