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暘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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