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94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陳玟 溢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快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債務人誠泰商業銀行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9,7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6年1月20日起至116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快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1月20日起陸續向原債務人誠泰商業銀行借用66,109,728元,約定按月付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並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快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僅將繳付利息至89年11月2日止,嗣後案外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原債權人業已於91年12月24日與聲請人簽訂「貸款買賣契約」,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2年4月6日公告在臺灣新生報第9版,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影本可證,是本件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對債務人等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本票及授信約定書影本等各1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憲文┌──────────────────────────────────────────────────────────────┐│附表:94年度拍字第19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鎮○○○段││58-5│建│00│15│67│持分897/6000│││1││││││││││0││├─┼───┼────┼────┼────┼───────┼─┼────────┼──┼──────┼──────┼─────┤│00│宜蘭縣○○○鎮○○○段││68│建│00│01│45│持分897/6000│││2││││││││││0││└─┴───┴────┴────┴────┴───────┴─┴────────┴──┴──────┴──────┴─────┘┌──────────────────────────────────────────────────────────────┐│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19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008│宜蘭縣羅│宜蘭縣羅│鋼筋混凝│地下一│第一層││││133.44│平台│23.50│平方│全部│││1││東鎮純精│東鎮公正│土造13層│層││││││││公尺││││││路3段162│段58-5地│樓房│78.47│54.97│││││││││││││號之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