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進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江進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9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於99年6月8日判決確定;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4月6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9年7月6日判決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10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於99年7月12日判決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27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9年6月21日判決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24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99年7月26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99年度聲字第21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
3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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