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曹瑞通
曹榮峻 曹榮鑣 兼上三原告訴訟代理人 曹榮峰 被告 許瑞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