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96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娥上列被告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上訴人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上訴人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有誤寫情形,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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