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仁武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8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1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5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