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8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387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5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6月15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後,於96年12月14日自行歸案,業經本院向該署調閱執行卷查明屬實,是受刑人依法得予減刑。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