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3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伊凡 相對人即債務人悟智樂園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擇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擇一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佩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林美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景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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