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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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立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萬8,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