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440號債權人乙○○
4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家事庭97年度家訴字第96號成立和解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