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60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認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期間有無誤載(按聲請
狀記載為民國2007年),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