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八號
原告 周新添 即祭祀公業 周子懷 管理人被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表書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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