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78號上訴人 夏旻賢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106年度偵字第70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如原判決事實欄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仍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法條論處上訴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刑(處有期徒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本件原判決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相關犯行情節及行為人屬性等量刑事由,量處有期徒刑2年8月,其量刑裁量權之行使,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無悖於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等量刑原則,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事。即令原判決關於科刑理由之審酌,兼有對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描述,但在刑之量定,客觀上並未有因此發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僅摭拾判決書之部分用語文字,執以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上訴意旨或謂原判決量刑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或就原審量刑裁量權之行使漫為爭辯,漫言原判決未審酌犯罪動機之理由不備,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高玉舜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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