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44號
原 告 柯慧伶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黃豐哖
被 告 黃復興
被 告 張寬文
被 告 黃德勝
被 告 張明瑞
被 告 陳俞甄
被 告 黃明正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耿璋
複 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6年11月14日下午
16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兩造多次協商及提出
分割方案,並因各共有人無法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受分配土地
,而送請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土地分割後價值
與金錢補償事宜,爭點眾多、案情繁雜,非相當時日難予完
成裁判書之製作,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6年
11月14日下午16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