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43號
原 告 黃舒純
被 告 方 張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行關於「面積0.007公尺」之
記載,應更正為「面積0.07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