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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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專利案委任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23號原告 卓宏偉 被告世界專利事務所 林火泉 等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專利案委任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正確之組織型態、名稱、事務所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補繳裁判費。而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7日由原告收受,原告雖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20萬元,然逾期仍未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及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