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旻峰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張旻峰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旻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旻峰前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10月,嗣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旻峰業於民國100年3月10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0257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旻峰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2日,其縮短刑期屆滿日為
100年5月9日,亦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