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80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62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