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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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尚雍營造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行
勞務中心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正起
訴狀之證物及繕本,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繕本所列之各項證物影本1份,另補具一份起訴
  狀繕本及上開各項證物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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