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0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0118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延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