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66號原告 陳哲文 被告台灣福斯財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萬8,204元(即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票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