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2967號聲請人 陳芬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吉翃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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