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 朱謚瑩 被上訴人 林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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