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24號參加訴訟人 王進德
一、參加訴訟人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24號原告 王耀億 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廖王秀媚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參加訴訟人聲請參加訴訟,並未具體表明係輔助 何造 參加訴訟,是故命參加訴訟人應具體表明。
三、茲命參加訴訟人須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究係輔助何造參加訴訟,逾期不繳及未具狀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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