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 劉發上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沈洸洋 主任訴訟代理人 吳大明
郭世熙 陳志瑋
參加人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