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來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增載「扣案之扳手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業於理由欄三、㈠詳述扣案之扳手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竊盜犯行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漏未記載「扣案扳手壹支沒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是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應增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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