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林羿樺 律師 劉宜昇 律師被告 傅從學 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1月17日宣判,然因尚有:1.本件所涉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林木初步判別報告書所載扣案臺灣肖楠木材塊數5塊,與同案扣押物品清單、被告警詢筆錄所載塊數4塊有異,有再確認實際物品數量之必要。2.前調取偵查案件卷宗部分為影卷,有調取原卷內彩色照片確認扣案木材實際狀態之必要等事項,應再調查釐清,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