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49號原告 黃柏浚 被告 唐清偉
何權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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