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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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96號原告 黃彬蔚 被告 徐瑞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瑞蓮被訴毀損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996 號判決(112.11.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7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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