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