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陳响旗 (原名 陳石南 )被告 鍾昌 賜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塗銷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上權利人為被告之抵押權等情。是依原告主張抵押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已高於原告所有上開土地之價額406,764元(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塗銷上開抵押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土地之價值即406,764元為準,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宜蘭縣○○鎮○○○段○○○○號土地(重測前○○○鎮○○段○○○○○○號土地):
7,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25.98㎡(土地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1/4=406,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