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尚鼎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隴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4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