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0號原告浤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㬩燕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被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緣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鍾若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陳建崧 」,應更正為「呂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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