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7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30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在高雄縣仁武鄉「亞洲渡假村」擔任管理員一職,於民國96年4月9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址管理室,因與告訴人 李治章 就有無權利領取大門磁卡乙事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是人渣,我不要跟你講,你有本事去告我」等語辱罵告訴人,以此方式公然侮辱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陳明願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詳本院96年度簡字第5963號卷)。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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