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65號
原告 初秋鳳 被告 邱文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存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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