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戊○○
甲○○乙○○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國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