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255號
原   告  陳雅貴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 呂章平 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除請求呂章平賠償修繕費新臺幣(下同)46,200元、慰
撫金100,000元外,亦請求呂章平應將臺北市○○區○○路○○○
巷○○號1樓房屋修復至無漏水狀態,如未修復時,應容忍原告進
入其屋為修繕並負擔其修繕費用,此部分兼有不行為請求及修繕
費用,其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
1,650,000元為其標的價額。而原告各項請求合計1,796,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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