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游智泉
       簡旻毅
被   告  江俊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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