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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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99號
原 告 日月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文
訴訟代理人 林睿哲
被 告 林泱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
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9日上午,在原告
公司的會議中疑因心生不滿而突然離開工作崗位並且未曾
再進公司,原告雖曾屢次以簡訊通知被告前來交接離職相
關事宜,但皆無獲得回應,導致原告公司中屬於被告所專
人管理的多個購物平台被迫停止銷售作業甚至是整個停止
服務,造成公司之營業損失甚鉅。
(二)被告於公司服務期間,是唯一管理與處理多項平台之員工
,該員管理之平台包含;日月光批發王國官網、雅虎拍賣
、露天拍賣、PCHOME商店街,而以上四項的其中三項平
台(雅虎拍賣、露天拍賣、PCHOME商店街)皆由被告一
人專職管理,其三項管理平台之帳號密碼,也只有被告知
悉。其不告離職且無交接之行為,造成此三項平台裡面數
千樣商品的問與答無法回應,其客戶下標的訂單也無法出
貨,更甚至得到客戶之負評,部分退換貨之事宜也皆因無
人處理而導致客戶抱怨與客訴。原告公司被迫將其三項平
台共數千樣之商品下架並停止銷售,更因此關閉此三項平
台之服務。被告之行為除造成公司鉅額營業損失之外,對
客戶之信譽及商譽也因此嚴重受損。
(三)而其四項中的另外一項,日月光批發王國官網,雖然不是
由被告專人管理,但官網中最重要的訂單銷售系統,則是
由被告為主要管理及處理人員,因為被告日常的工作內容
即是處理各項平台之訂單銷售業務,公司中大部分的訂單
皆是由被告聯絡客戶及處理帳款。由以上可知道,被告在
公司之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其工作內容也與公司的生
存密不可分。被告不告離職時,於公司中所保管之財務、
物品、皆未清點與交接,甚至連公司提供給被告之宿舍裡
面的物品都沒有清點交接便私自搬走消失,經公司清查後
發現被告在公司所管理之財物確有短缺的情況。
(四)被告於102年11月7日下午,夥同男性友人至原告公
司大廳大聲咆哮「公司惡意不發予被告工資」等不實言論
,即使原告公司人員已告知被告及其友人,由於被告不告
離職的行為造成公司職務交接斷層及營業上的困境,且被
告尚未清點財物及物品,目前尚無法計算出薪資。被告及
其友人不但不予理會,依然故我,持續在電梯及大廳散發
不實言論,甚至報警,場面一發不可收拾,員警到場後告
知因屬勞資糾紛,應以勞資調解來處理,然後就因無法處
理而離開,但被告仍與其友人在公司咆哮,當天造成公司
現場許多客人議論紛紛且紛紛驚嚇離開。公司部分只是希
望以正常的勞資糾紛調解程序來處理,並非如被告所說的
惡意不發被告薪資,但被告之行為已經嚴重傷害公司信譽
及商譽,且恐已涉及毀謗。
(五)另外竹被告不告離職後,原告公司多次聯絡被告希望前來
處理交接相關事宜卻未果,但經了解後,發現被告卻在不
告離職後不久,私下卻夥同一起離職之員工,相約與現職
員工一同聚餐,並且在聚餐場合大肆抱怨公司及主管之不
是,並一再且重複地向在場人員訴說公司要求被告提早幾
分鐘到公司是不合理且違法的。被告除了自己離職之外,
更扇動公司其他員工一起離職且得逞,不實言論及不告離
職之行為導致公司短時間內三名員工離職,未離職之員工
也軍心渙散。即使如此,被告仍依然故我,除遲遲不願交
接職務之外,更於私底下一直散播不實言論企圖影響現職
員工,要是被告之行為得逞,將對原告公司造成更大的影
響,其行為已經過度失控且實屬惡意躲謗。
(六)「食果子,著拜樹頭」,被告在原告公司服務期間,住在
原告公司所提供之宿舍,但被告非但毫無抱持著知足感恩
之心,積極努力向上,反而利用住宿之便,扇動公司中住
在一起同事之思想,將公司對於員工工作上的要求扇動為
惡意的不平等對待,將公司與員工之間扇動為敵對狀態。
被告除自己玩線上遊戲之外,更一直邀公司其他同事與被
告一起玩線上游戲,造成部分接受並且與被告一起玩遊戲
的員工,已在被告離職後相繼離職。被告竟不知感恩,利
用玩線上遊戲將公司員工搞出小團體並一起離職,導致原
告公司在年底大月人手不足的期間,幾乎無法正常營業,
被告之行為已經嚴重的造成公司營業上之運作。
(七)由上可知,被告之不告離職實屬惡意,且不知悔改,原告
公司除蒙受其行為所造成數千樣商品下架並關閉服務之營
業損失、信譽損失,又蒙受惡意毀謗之商譽損失以及公司
運作斷層所增加之成本損失,由於原告公司不堪如此龐大
之有形及無形的損失,故向被告要求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的損害賠償,以彌補被告之行為所造成原告之
損失。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兩造前已在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復未能舉
證證明損失金額如何計算。綜上所述,原告先不能舉證其
所受之損害,確係被告所造成之事實,並舉證證明損失金
額如何計算,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500000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