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7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26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79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7,524元聲請人繳納。
合計247,624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之部分: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47,6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