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